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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文物事业发展法制保障
2016-12-22 09:11:15   来源:右江民族博物馆    点击:

文物立法是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立法工作都非常重视。十二五期间,文物立法工作成果丰
强化文物事业发展法制保障
——“十二五”期间文物立法工作回顾
2016-01-25
    
    文物立法是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立法工作都非常重视。“十二五”期间,文物立法工作成果丰硕。
    完成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经同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此后,修订《文物保护法》先后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作为修订草案起草单位,于2013年3月制定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机构。从2013年3月起至2015年9月两年半的时间中,先后赴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修法专题调研,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办公会近百次,对30个课题开展专项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和课题报告42份,汇编修法参考资料200余万字。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先后征求全国文物系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并同时征求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2015年9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草案送审稿经文化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26日向国务院上报《文化部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请示》。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面向全社会征求对修订草案的意见。
    《博物馆条例》公布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围绕《博物馆条例(草案)》的研究修改,先后组织赴北京、浙江、广东、四川等十余个省(区、市)开展调研,实地考察了近百个博物馆,与多个基层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多次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协调会、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反复研究修改基础上,形成《博物馆条例(草案)》,并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博物馆条例》,并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条例》对博物馆的定义、性质、任务,运行经费保障,设立、变更与终止,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条例》要求,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这些举措对于解决博物馆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消除博物馆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具有突出的积极意义。该《条例》是我国博物馆领域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博物馆立法的空白,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物馆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研究取得初步成果
    根据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家文物局自2008年起就将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工作计划,组织专业机构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研究。2013年、2014年、2015年,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五年中,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机构和部分法律、文物、考古专家,对国内外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收集翻译了澳、法、美、葡、英、韩等国的水下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厦门大学等单位合作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赴海南、福建、湖北等多地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专家学者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论证。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大运河文化遗产“点多、线长、面广”,其保护管理涉及8个省市,数十个城市,十几个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众多的保护管理主体。为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出台一部专门规章成为当务之急。经过三年多的研究起草,2012年7月,《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的范围和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措施。《办法》规定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的制订程序及要求。《办法》规定,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大运河遗产,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应当说《办法》的公布施行,对协调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促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十二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馆藏文物修复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等30余个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区文物保护实际,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了40余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细化了文物保护法律的内容,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和实效性,而且在管理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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